免费热线
400-114-7668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走进艾翔 > 走进通航 >详情

飞标司关于通航两个常见问题的答复

 来源:中国直升机网 cncopter 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5-08-03
两会通航:飞标司关于通航两个常见问题的答复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我司根据民航两会的意见建议,梳理出两条经常被提及的意见,并发文进一步收集详细信息,问题为:

  1、飞行员的培养源头在院校,建议放开飞行学校的设立;

  2、通航监管缺乏针对性的规章支持,日常监管常借鉴参照CCAR-121,标准过严。

  根据收集到的有效信息,我司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并统一答复如下。

  问题一,设立飞行学校受到了哪些限制?

  答复:各单位均未提出对于设立飞行学校,我国有何部门有任何限制。目前设立飞行学校并无特别限制,只要遵循规章即可,且规章体系和全球同步,现有学校和训练机构可在网上查询:http://pilots.caac.gov.cn

  问题二,通航审定和监管方面哪些内容借鉴参照CCAR-121?

  A.由于通航租赁航空器方面CCAR-91部规章及其附件并无相关规定,地区局适航维修部门拟对申请租赁航空器的通航企业参照AC-121-62《航空器租赁》的原则予以受理。

  答复:租赁包含湿租和干租,湿租适用于承运人,CCAR-91部并非承运人规章,因此和该咨询通告无关;类似业务按照《合同法》应属于承包合同,按照承包管理即可。

  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干租无需按照AC-121-62《航空器租赁》的原则予以受理,而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承租人承担航空器适航性责任;

  2、有正式的租赁协议,协议必须包含明确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和维修要求的技术条款;

  3、干租航空器应当进入到承租人的运行规范中。

  B.91部中没有对MEL的详细规定,建议针对91部规章,出台相应的AC,对通航的监管更加明确。

  答复:通航企业可以申请MEL,也可以不申请MEL,MEL被批准的可以按照MEL放行;没有MEL的航空器在下列情况同时满足时可以运行:

  1、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所确定的该型机基本构型中的所有仪表设备均应正常工作;

  2、航空器应满足航空器飞行手册(AFM)中与计划运行有关的设备要求(如适用);

  3、基本构型之外的选装设备可以失效,但不应对实施计划的运行有任何不利影响。

  C.91.725条以及L章要求,适用于大型或涡轮动力,还是大型并且涡轮动力?

  答复:91.725条和L章的要求适用于大型飞机,也适用于涡轮动力多发飞机,Y-12属于该范畴内,相应要求对Y-12这类飞机是适用的。

   D.由于CCAR-135、CCAR-91部(以下简称135、91部)中对于运行区域的申请没有明确详细的要求,局方监察员参照CCAR-121部 (以下简称121部)E章和F章评估公司的运行区域申请,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验证飞行。对于实际运行区域和具体时间不确定且不可控的通航公司而 言,难以实施专门的远程国际航线验证飞行。目前我公司仅获批国内和亚洲区域,在超出上述区域运行时均需向局方申请报批,每次批准有效期为三个月。局方可否 根据实际的运行情况,适当放宽运行区域的批准或下发具体的管理办法以供参考。

  答复:91部明确了只批境内,境外的只需要符合G章即可,并无批准和验证要求;135部则按照运行种类进行验证,并无特指境内境外,这点和121部不同。对于特殊种类的运行,例如ETOPS,则应根据需要实施验证。

   E.目前,维修系统基本以121部的标准作为运行管理依据。在135部规章体系中仅有4个咨询通告是与121部共用于135部维修管理工作的参考标准, 其他均无可参照的标准,造成135部和91部运行中使用的维修管理要求过高的问题。建议局方能完善135部和91部与维修相关的咨询通告,制定针对性的标 准,例如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AC-121-52)、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AC-121-53)、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AC- 121-55R1)、飞机地面勤务(AC-121-57)、合格的航材(AC-121-58R1)、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AC-121-59)、航空器 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AC-121-63)、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AC-121-65)、维修计划和控制(AC-121-66)、航空器空重和 重心控制(AC-121-68)等。

  答复:维修处正在研究和制定关于CCAR-91部和CCAR-43部的指导性材料,包括相关的AC等。

  F.通航公司在作业基地执行任务,配备航卫管理人员和设施困难,公司无法对飞行员进行健康管理,建议由飞行人员自行把好身体关。

  答复:依据CCAR-67部,飞行员本人在身体条件可能不符合体检合格证要求时有停止履责并报告的责任,通航企业应为在基地外运行的飞行人员建立可靠联系方式,以保障其及时报告身体不合格情况。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电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并加强学习和落实,在通航审定和监察中尽职尽责,避免监管不到位和过度监管,同时加强宣传,使通航企业普 遍理解规章,在各类研讨会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提出切实有效意见。对于今后通航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组织专题咨询,我司将积极研究并答复。

                             飞行标准司

                              2015年3月2日